江蘇省國內旅游合同
JSF-2002-1401
國 內 旅 游 合 同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國 內 旅 游 合 同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特 別 告 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 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 擇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 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 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 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 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 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 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 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 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 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 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 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 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 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 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 《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 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 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 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 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 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 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號,郵編:210003。 江蘇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25-3418185。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010-65275315。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025-3321128-0914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210024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025-6630315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210024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 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 協 議 條 款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聯系電話:———————— 。 地址:———————————————————— ,郵政編碼:———————— 。 乙方:———————————(組團旅游經營者), 聯系電話:———————— 。 地址:———————————————————— ,郵政編碼:———————— 。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 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 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 —————————————————— ————————————————————————————————————————————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 ————————,人數———— (男 ——人、女—— 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 ————————,性別 ——,年齡 ——,人數 ——。 團號—————————————————————————————————————— 。 行程共計———— 天, ————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 ——————————————————————————————。 主要游覽景點—————————————————————————————————— 。 交通工具 ————————————————,標準—————————————————。 用餐次數 ————————————————,標準—————————————————。 住宿次數 ————————————————,標準—————————————————。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 。 保險情況———————————————————————————————————— 。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 應交納團費總額————————————————————————————————— 。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 付款方式———————————————————————————————————— 。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 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第2款所稱)原因不能履行 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 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 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 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補充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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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 游 者]: 身 份 證 號 碼: (單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議簽訂地:————————————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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